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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卡给他人洗黑钱还“黑吃黑”男子被判刑2年8个月

动态焦点 2021-4-10 10:48 1022人浏览 0人回复
摘要

大江网/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罗陆海、胡星星 记者陈雪红报道:男子为获利卖卡给他人洗黑钱,后因害怕又“黑吃黑”,近日,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,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盗窃罪,决定对被告人许某执行有 ...


大江网/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罗陆海、胡星星 记者陈雪红报道:男子为获利卖卡给他人洗黑钱,后因害怕又“黑吃黑”,近日,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,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盗窃罪,决定对被告人许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
2020年9月3日,被告人许某在明知其朋友何某(另案处理)收购其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,仍以人民币1000元(以下币种同)一套银行卡(银行卡、密码、U盾、绑定的手机号)的价格将以自己身份注册的银行卡出售给何某。经查,被害人游某被诈骗一案中有一笔60万元诈骗赃款转入许某名下上述银行卡内。同月21日,许某因害怕便去银行注销该卡,在注销的过程中,发现卡内还有余额104886.92元,许某遂通过密码挂失销户的方式将卡内余额取出。同月25日,被告人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,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案发后,被告人许某的妻子代其退还全部赃款,现已发还被害人游某。

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;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4886.92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;其在盗窃犯罪范围内有全部退赃情节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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