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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的地位
菲律宾的省(英语 Province 菲语 Lalawigan),与独立市(Independent City)和独立镇(Independent Municipality)一起,同属菲律宾的第二级行政区划(Second-Level Entity),在第一级区划(First-Level Entity)大区(英语 Region 菲语 Rehiyong)之下。
大区是依据地理、文化和民族因素所做的人文地理区划,并不设立大区一级的政府机构,这与中国七个地理大区的地位是一样的。因此第二级行政区划,包括省、独立市和独立镇,就成了实际上的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划,其政府机构也就成了最高级别的地方政府机构。
省下划分第三级行政区划(Third-Level Entity)省辖市(英语 Component City 菲语 Nakapaloob na Lungsod)和镇(英语 Municipality 菲语 Munisipalidad 或 Bayan)。菲律宾的镇,除了唯一的一个独立镇(Independent Municipality)、即国家首都区(NCR)的帕特罗斯镇(Pateros)外,全部属于省辖镇。
省的政府结构
省级政府由省级立法(Legislative Branch )和行政(Executive Branch)两大机构组成。
省级行政机构
行政机构的首脑为省长(Governor),并设一位副省长(Vice Governor),省长和副省长由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3 年,可连选连任两届,也就是最长可任九年。
省行政机构各部门领导由省长任命,这里所说的部门相当于咱们的厅和局。
省级行政机构就是由省长领导的这些行政部门组成。
省级立法机构
省级立法机构称为“省立法委员会”,菲语 Sangguniang Panlalawigan、简称 SP,英语 Provincial Board。省立法委员(SP Member)的数目由按财政收入确定的省的级别来决定,全体委员均由选举产生。副省长兼任省立法委员会主席(President)。
省级政府不设司法机构(Judicial Branch)
司法事务由菲律宾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)管理,在每个省至少设立一个地方初审法院(Regional Trial Court)。
省与各级政府的关系
省与中央政府的关系
中央政府(National Government)对省级事务的干涉受到菲律宾宪法的限制,总统只能通过内政和地方政府部(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and Local Government)“协调”与省级政府的事务。
各省通过选举产生本省的众议院(House of Representatives)议员(Representative),代表本省参与国家的立法事务。各省依据人口数目多少,确实本省的选区数目,每个选区选出一位众议员。
依据这种制度安排,不会产生“官大一级压死人”的情况,而且如果省长与总统不是一个党派的,可能会形成省长不屌总统的情况,所以在菲律宾看不到总统“下去”视察这种扯蛋的事。
省与所辖市/镇的关系
省政府同样不能直接介入所辖市镇的具体事务,依《地方政府法典(Local Government Code)》,省长有权审查市/镇长签发的行政令;省立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市立法委员会(菲语 Sangguniang Panlungsod 英语 City Council)和镇立法委员会(菲语 Sangguniang Bayan 英语 Municipal Council)通过的法案。
同样地,如果市/镇长与省长不是一个党派的,可能会形成市/镇长不屌省长的情况,所以也看不到省长下基层这种扯犊子的事。
省与村/社的关系
省政府更不能越级介入村/社(Barangays)的事务,村/社事务由市/镇长监督管理。
省的分类
截止目前,菲律宾一共有81个省,分属17个大区中的16个,其中国家首都区次级区划没有省、只有独立市/镇。
这81个省,按财年收入多少划分为六个级别类型,目前执行的划分标准是2008年确定的,财年收入是指前四年的平均年财政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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